第一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资质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四级最低。
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三)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5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这些项目部分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户认可。
(五)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六)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不少于2个,且在已执行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八)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
(九)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二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
(三)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已建立IT服务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六)已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七)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数不少于25人。
(八)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人。
第三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1年。
(三)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已建立IT服务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六)已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七)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数不少于15人。
(八)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人。
第四条 四级评定条件
(一)企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具有与从事运维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运维项目中无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5.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6.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标准管理相关规定,在标准申报和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二)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三)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四)具有基本的运维服务能力。
(五)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六)企业聘用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