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四级最低。
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三)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五)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六)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七)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八)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九)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十)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20人。
(十一)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少于5人。
第三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三)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五)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六)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七)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八)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九)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4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十)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
(十一)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人。
第四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二)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三)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五)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六)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七)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八)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九)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十)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
(十一)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人。
第五条 四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三)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四)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五)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六)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八)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九)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