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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1 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护航

发布时间:2024-07-08 文章来源:本站

    7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开始施行,聚焦社会民生,回应群众关切,服务发展大局,强化法治支撑,以坚实的法治力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持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状况、新难题。7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落地。


 “《消保条例》的出台施行,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更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称,《条例》针对众多热点、焦点和痛点问题,给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及解决方案。


   在预付式消费方面,强化商家提前告知责任。预付式消费广泛应用于娱乐、健身、美容等各类生活场景,然而由于商业预付卡市场监管不足、风险防范机制缺失等因素,部分商家“失联跑路”,导致投诉纠纷频发。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条例》对预付式消费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若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需提前 30 日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若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预付式消费的维权退费难题,还需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经营主体等各方共同努力,强化协同治理。


   针对自动续费问题,明确需显著提醒。近年来,知识付费行业发展迅猛。众多消费者逐渐形成订阅会员服务的消费习惯,然而自动续费机制却常常成为消费者容易陷入的陷阱。许多客户端故意设置障碍阻止用户取消自动续费,比如不提供清晰的取消操作路径,或者要求用户经过繁杂的步骤才能终止自动续费。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实际上,对于自动续费问题,部分地区积极探索、率先尝试。例如,自今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要求,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 5 日内,必须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消息推送等方式,将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事项告知消费者。


   针对大数据“杀熟”,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近些年来,平台大数据“杀熟”、以优惠订阅折扣诱导订阅后再自动以原价续费等连环消费“陷阱”层出不穷。对此,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定不同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支持经营者合法经营,将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推出更多切实有效的举措,让老百姓“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意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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